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
4月29日-30日,第八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在福建福州举行。时值“数字中国”提出十周年、“数字福建”建设25周年,今年峰会的主题为“二十五载奋进路 数字中国谱新篇——数智引领高质量发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福州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承办。
南方电网公司携50余项数字化成果亮相峰会,并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四位一体”数字化成果、“人工智能+”行动等设专题展厅,生动展现以数字电网服务数字中国建设的南网实践。
“‘大瓦特’是由大模型、小模型、智能体所构成的开放的人工智能模型体系,内含海量的电力专业知识……”峰会上,既能电力巡检,又能操作设备分合闸的“大瓦特”电力具身AI机器人摇身一变,化身电力讲解员,对南方电网公司的亮点成果娓娓道来,面对“什么是电算协同”“家庭用电如何更节能”等观众提问,也对答如流。
展区的另一边,机器狗“吠云”在草地、台阶等高难度地形能跑能跳,高效完成智能巡检;“悟空”带电作业机器人拥有360°沉浸式高空作业视野,自如使用作业工具应对多样作业场景;天空智巡无人机可以自主飞行、实时传输高清图像……地上走的、海里游的、天上飞的,各式各样以“大瓦特”模型为底座的机器人展示让观众目不暇接。
“一线作业场景的机器代人,除了提升现场工作效率,更最大程度地将作业人员从危险作业一线解放了出来,加强了对其人身安全的保障。”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建设管理团队负责人张喜铭说。
不只是生产、安监、营销等业务领域,在工程项目施工等场景中,数字化技术也成为支撑复杂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赋能运营管理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全面加速数字孪生电网建设,通过应用数字孪生技术,同步建设物理工程、数字工程,实现了对工程项目“指哪看哪”的全方位智能监控,切实让工程建设进度可控、易控。
数字电网孪生平台展位前,世界首个特高压多端直流工程——±800千伏昆柳龙直流工程的数字孪生模型引得来客纷纷驻足。
在运营管理方面,南方电网公司打造了“云景”数字化运营管控平台,深度融合数字技术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目前已实现全网22个业务域监控需求的“全维算、全景看、全息判、全程控”,为企业决策、管理提供重要信息支持。
数据要素的本质是流通共享、释放价值。展会现场,南方电网公司打造的首个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让观众兴趣盎然。
“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是以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能源体系建设为总体目标,汇聚能源产业链上下游和跨行业数据资源,围绕服务数字电网建设、服务‘两型’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三大方向,打造的能源与跨行业数据可信管控、资源交互、价值共创的新型数据流通基础设施。”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总经理龙云说。
据了解,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打造了“车-桩-网供需互动”“基于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核算”等能源数据服务高价值场景,持续推动能源全产业链企业协同合作,促进能源数据生态繁荣发展。目前,南方能源行业可信数据空间已构建16项规则机制,引入103家生态主体,汇聚超300项数据资源,打造上线个典型场景应用,以能源数据高效对接和跨域共享,持续催生新的商业模式和服务产品。
“通过采用双回路直流新型供电和基于源网荷储协同的备用电源方案,我们能将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整体利用效能提升5%、绿电占比提升至80%。”贵州电网网研中心能源经济研究室总经理李庆生说。这一举措是南方电网公司积极布局算电协同领域,推动算电资源实现最优配置,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工程建设的一个缩影。
作为能源行业的骨干央企,南方电网公司大力落实国家关于数字中国、区域协调发展重大战略,持续推进算力电力一体化协同,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目前,南方能源大数据中心、南方电网大湾区数字产业基地已分别在贵州贵阳、广东惠州落地投产,基本建成“3+1+X”架构的绿色节能新型数据基础设施。
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还全方位展示了其盘活数据资产,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支撑数字产业发展的新突破、新成效,包括数据要素在绿色低碳、城市治理、应急管理等领域应用产品,以及南网数字集团自主研创的“云、智、传奇”系列数字电网重大产品谱系。
“刷一下脸,几分钟就能办好用电报装等事项,实在是太方便了。”一位观众感慨道。展会上,南方电网公司工作人员正向观众演示“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的使用方法。
近年来,南方电网公司深入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秉持“解放用户”理念,持续推动数字服务迭代升级。自2021年上线发布以来,“南网在线”智慧营业厅平台用户数已突破1亿,线%以上,率先实现了“刷脸办电”“一证办电”客户办电“一次都不跑”,并在广州、深圳多地实现“水电气网联合报装”。
为缓解停电造成的用户焦虑,南方电网公司创新应用数字孪生技术,构建数字“停电地图”,动态显示停电范围、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并支持用户上报故障、跟踪进度。面对突发停电等应急情况,平台还会及时推送应急通知和抢修进展,保证用户实时掌握最新信息,进一步提升应急响应透明度。
数字服务不仅要聚焦满足用户个体需求,更应着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南方电网公司还基于电力数据分析,打造了包含电力看经济、电力看能耗、电力看乡村振兴在内的超300个大数据分析应用,以优质服务支撑政府精准决策。
“有了该技术,电网调度运行也就有了‘模拟驾驶舱’,解决了以往存在的复杂电网‘仿不准’、新能源电力系统‘难决策’和‘控不好’难题。”展会上,“面向大规模新能源电力系统在线控制的全景仿真镜像技术”展位前人头攒动。该成果研发了调度控制与电磁暂态仿真闭环交互的电网调度运行仿线年中国电力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能源研发创新平台十大科技创新成果,并成功亮相2025年中关村论坛。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转型的走深走实,南方电网公司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步伐持续提速。全球首款电力系统智能仿真专业大模型“驭电”大模型,2024“十大硬核科技”RISC-V感存算一体智能感知终端,“极目”系列电力微型智能传感器……在南方电网公司创新专区,一系列“电力重器”齐齐亮相,一位参展的观众感慨:“南方电网公司在数字化技术创新领域,真正做到了行业领先。”
观众现场体验配电设备电鸿化成果,“碰一碰”即可连接设备,精确获取设备状态信息,实现故障高效定位。
数字化创新从不是闭门造车,开放流通、合作共赢的外部生态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支撑。在南方电网公司“电鸿”展位前,观众走近设备终端,即可获取实时数据。作为国内首个电力物联操作系统,“电鸿”让一套系统覆盖不同类型、不同品牌的电力设备,海量数据互联互通成为现实。
当下,南方电网公司已在广州南沙、珠海横琴、深圳前海建成电鸿全域综合示范区,设备安装调试、升级时间分别缩短至30分钟和20分钟,大幅提升工作效率。“我们还与国内知名芯片、模组企业充分合作,吸引超400家厂商携超2000余款产品完成71类454款设备适配,目前已实现电力主流芯片适配全覆盖,涵盖了63%电网核心关键设备类型。”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据管理团队负责人陈彬介绍道。
共建共享、协同创新、开放共荣的行业繁荣生态正在南方电网公司的牵头下逐步形成。
对内打造数智赋能、协同共建生态,是激活企业内部创新活力的关键。以全员数字素养提升三年行动为指引,2023年,“小数叶”创新行动等在南方电网公司紧锣密鼓展开。
“在‘小数叶’创新行动中,数字化人员学业务、业务人员学技术,技术与业务的双向奔赴,加强了数字化对业务的赋能,体现了公司员工在数字化转型中的无限智慧和无穷创造力。”南方电网公司数字化部数字化规划与综合管理团队负责人龙震岳说。自创新行动开展以来,南方电网公司已形成万余项“小数叶”创新成果,切实赋能业务提质增效。
未来,南方电网公司将深化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持续聚焦数字电网建设,积极推进电力数据要素流通,主动营造内外联动、开放共享的能源数字生态,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融入高质量发展大局贡献南网智慧、中国力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markdown 为助力辽宁省文体旅融合发展,朝阳移动近日宣布推出“AI服务...
markdown 为助力辽宁省文体旅融合发展,朝阳移动近日宣布推出“AI服务+数字基建+大数据”三大举措,旨在打造“智慧文旅”新生态。此举紧随
朝阳移动在五一街打造了全省首个“AI+文旅”智慧营业厅,该营业厅集成了人工智能机器人,提供景区信息咨询、路线规划等服务。同时,营业厅内设置了土特产专区,支持线上线下联动销售,并提供免费行李寄存服务,旨在提升游客体验。这种“AI+”服务模式,不仅提升了服务效率,也为文旅产业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例如通过数据分析,精准推送旅游产品,实现个性化服务。这种模式也预示着,未来文旅服务将更加智能化、个性化。
朝阳移动在全市重点景区、文体场馆及交通枢纽部署了高速网络,特别是5G-A网络的引入,为高清直播、VR游览等数字化体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慕容街,朝阳移动联合华为部署了5G-A网络,峰值速率可达10Gbps,时延低至毫秒级。新增5G基站18处,实现重点区域网络容量提升30%。在交通枢纽部署千兆光纤网络,为游客提供高速网络服务。这些举措不仅提升了网络覆盖范围和质量,也为文旅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5G-A技术的应用,使得文旅场景下的VR、AR应用成为可能,进一步丰富了游客的体验。
朝阳移动搭建了文旅大数据平台,通过对海量数据的分析,为政府部门提供游客量分析、景区总量、游客画像等数据支撑。此外,朝阳移动还将“朝阳花开欢迎你来”城市名片融入视频彩铃,通过燃信+和直播形式,对大会进行咨询推送和盛况直播。这种数据驱动的决策模式,有助于政府部门更科学地规划旅游资源,提升服务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文旅企业更精准地进行营销和推广。
朝阳移动此次的举措,是数字基建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也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文旅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将持续加速。你认为,未来文旅行业在数字化方面,还有哪些值得期待的创新?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
2024年,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净网”专项行动,始终保持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高压严打态势,紧盯信息获取、信息倒卖、信息使用等关键环节,重拳捣毁一批个人信息交易平台,坚决斩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链条,有力维护了公民合法权益和信息安全。全年,共侦破相关案件7000余起,抓获一批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提醒个人信息处理者,要严格履行法定义务,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范和技术措施,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存储和使用个人信息,发现个人信息泄露线索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使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
1.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侦破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刘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制作木马程序,组织人员入职目标教培机构,定向投放木马程序非法控制教培机构内部计算机,窃取客户资料等个人信息。2024年9月,北京海淀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指导17家受害企业清除木马程序,有效消除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隐患。
2.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侦破“1·2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2月以来,以李某飞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快递行业工作人员,利用技术手段窃取快递订单相关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甘肃张掖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打掉犯罪团伙12个,抓获犯罪嫌疑人65名。
3.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明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4年1月以来,以王某明为首的犯罪团伙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在招聘网站发布虚假招聘信息骗取求职者简历,并出售给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团伙牟利。2024年6月,吉林长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7名,查获伪造工商营业执照1000余张。
4.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侦破宋某川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月以来,以宋某川、费某扬、和某宇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勾结教育行业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彭某,利用彭某开发运维在线学习平台的工作便利,非法获取、出售他人个人信息。2024年6月,四川凉山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5名,并及时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5.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侦破林某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1月以来,林某成等人成立法律服务公司,发展律师事务所及具有诉讼需求人员为客户,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牟利。2024年5月,广东东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21名,查处涉嫌违法的法律服务公司5家。
6.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珠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0年12月以来,以韩某珠、何某航为首的犯罪团伙利用黑客手段非法获取多款停车小程序中的停车数据,并通过安装定位设备方式,为他人提供车辆定位服务并牟利。2024年6月,江苏徐州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扣定位设备33套。
7.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侦破张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2月以来,以张某、陈某静为首的犯罪团伙打着“自媒体工作室”的旗号,以招聘兼职工作人员的名义,骗取应聘人员的个人信息用于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5月,山东青岛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7名。公安部在本案基础上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集群打击,共捣毁犯罪窝点21处,抓获犯罪嫌疑人114名。
8.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侦破韩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韩某、黄某印为首的犯罪团伙,冒充医保部门工作人员,打着帮助开通“医保电子凭证”的幌子,骗取受害人个人信息注册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4月,河北承德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43名,查获各类网络账号8万余个,查明涉案金额300余万元。
9.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侦破朱某星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3年10月以来,朱某星等人冒充某地图App工作人员,打着免费帮助商户开通旺铺认证、提高知名度的旗号,骗取个体工商户个人信息,用于注册企业支付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3月,辽宁辽阳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85名,查明涉案金额140余万元。
10.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侦破冯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查明,2022年12月以来,以冯某、谭某红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免费领红包、游戏皮肤等虚假宣传视频,骗取他人的网络账号并出售牟利。2024年8月,湖南湘潭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犯罪嫌疑人35名,查获被盗网络账号6000余个,查明涉案金额200余万元。(记者 陈昱)
典型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汽车销售行业...
典型意义: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汽车销售行业建立规范化、透明化的信息披露体系,强化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与经营者诚信义务的有效衔接,切实保障消费者在重大商品交易中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弘扬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07年2月28日,原告张莉从被告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合力华通公司)购买上海通用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价格138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8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张莉向合力华通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38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12400元、一条龙服务费500元、保险费6060元。同日,合力华通公司将雪佛兰景程轿车一辆交付张莉,张莉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07年5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合力华通公司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
审理中,合力华通公司表示张莉所购车辆确曾在运输途中造成划伤,于2007年1月17日进行过维修,维修项目包括右前叶子板喷漆、右前门喷漆、右后叶子板喷漆、右前门钣金、右后叶子板钣金、右前叶子板钣金,维修中更换底大边卡扣、油箱门及前叶子板灯总成。送修人系该公司业务员。合力华通公司称,对于车辆曾进行维修之事已在销售时明确告知张莉,并据此予以较大幅度优惠,该车销售定价应为151900元,经协商后该车实际销售价格为138000元,还赠送了部分装饰。为证明上述事实,合力华通公司提供了车辆维修记录及有张莉签字的日期为2007年2月28日的车辆交接验收单一份,在车辆交接验收单备注一栏中注有“加1/4油,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合力华通公司表示该验收单系该公司保存,张莉手中并无此单。对于合力华通公司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张莉表示对于车辆维修记录没有异议,车辆交接验收单中的签字确系其所签,但合力华通公司在销售时并未告知车辆曾有维修,其在签字时备注一栏中没有“此车右侧有钣喷修复,按约定价格销售”字样。
审理法院判令:一、撤销张莉与合力华通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张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所购的雪佛兰景程轿车退还合力华通公司;三、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张莉购车款十二万四千二百元;四、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张莉购置税一万二千四百元、服务费五百元、保险费六千零六十元;五、合力华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张莉购车款十三万八千元;六、驳回张莉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合力华通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张莉购买汽车系因生活需要自用,被告合力华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张莉购买该车用于经营或其他非生活消费,故张莉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合力华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合力华通公司是否事先履行了告知义务。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合力华通公司在告知张莉汽车存在瑕疵的基础上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合力华通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合力华通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由该公司不同人员书写,加之张莉对此不予认可,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故对合力华通公司抗辩称其向张莉履行了瑕疵告知义务,不予采信,应认定合力华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张莉的损失。
典型意义:对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明确的司法引导,有利于推动公共场所建立规范化、系统化、明确化的救助体系,加强公共场所与社会救助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有利于弘扬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刘某诉称:刘某于2015年7月6日在北京某某公司的浙公司专柜购买手包2件,价款79600元,但由于该商品没有现货,浙公司向刘某出具预订单一张。目前浙公司已在北京某某公司撤柜,但浙公司至今仍未向刘某交付案涉商品。故请求判令:一、解除刘某与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二、浙公司返还刘某79600元及该笔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北京某某公司对浙公司该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某某公司、浙公司承担。
北京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涉商品在北京某某公司,其随时可以向刘某提供,根据预订单的要求,刘某需先向其通知提货,但并未收到刘某要求提货的通知。
法院经审理查明:浙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签订柜台租赁合同,由浙公司承租北京某某公司的柜台。2015年7月6日,刘某在北京某某公司的浙公司柜台预订手包两件,价款79600元,并向北京某某公司刷卡交费。浙公司向刘某出具预订单,约定作为提货凭据。该预订单上盖有浙公司印章,并明确载明供货单位为浙公司。之后,刘某未提货。2017年初,浙公司于租赁合同到期后从北京某某公司撤柜,此后停止经营。
审理法院判令:一、刘某与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18年6月1日解除;二、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刘某货款79 600元并赔偿该笔款项自2015年7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北京某某公司对判决主文第二项浙公司的付款义务向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浙公司追偿。宣判后,北京某某公司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柜台出租者是否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两个问题:一是与消费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如何认定,是柜台出租者还是柜台承租者;二是如果柜台出租者不是销售者,是否仍需对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依据交易时向消费者出具的书面凭证确定。销售者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证明合同履行完毕的书面凭证,一般表现形式有发票、收据、购物小票和订货单等。这些书面凭证是证明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合同关系的最直接的证明。一般情况下,应当根据上述书面凭证载明的或者盖章的主体确定销售者。
其次,如果柜台承租者交易时已经向消费者明示自己作为销售者的身份,即便与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主体不一致,亦应确定柜台承租者系销售者。这主要是针对采取柜台租赁模式运营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大型零售商场将柜台分别对外出租,承租者在自己的专柜上标明自己真实名称和标记并雇佣店员以承租者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消费者与承租者达成交易后,通常统一向商场交款并由商场统一开具发票。此时,消费者在发生交易时对于交易对象是专柜的承租者是明知的,应当认定承租者是销售者。商场收取货款和开具发票的行为只是履行出租者的管理行为,不能据此认定商场是销售者。
第三,对于名为租赁、实为挂靠经营的情况,应当认定柜台出租者是销售者。柜台出租者与承租者之间虽然内部有租赁合同关系,但对外承租者以出租者的名义经营,并未向消费者明示承租者自己的名称及标记,甚至承租者根本不具有相关合法经营证照。此时,应认定柜台出租者与承租者是内部挂靠关系,对外应由柜台出租者作为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责任。不能仅根据租赁合同就确定承租者为销售者。
本案中,北京某某公司作为大型商场将专柜出租给浙公司,二者是柜台租赁关系。浙公司在专柜上明确标示了自己的名称,出具的预订单上加盖自己印章并表示自己为供货单位,刘某在交易时能够明确分辨出交易对外是浙公司。故应当认定浙公司是销售者。北京某某公司虽然收取了刘某的货款,但其行为是商场管理行为,不能认定北京某某公司为销售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也可以向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柜台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上述规定中柜台出租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多数责任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一种责任方式,本质上属于请求权竞合。柜台出租者对承租柜台的销售者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销售者在租赁期间违法损害消费者的权利,柜台出租者对此应当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在租赁期满、销售者撤柜这一客观条件下,柜台出租者对消费者的保护责任与销售者对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特别规定而发生竞合,因而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关于柜台出租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并未限定消费者的损害范围。消费者既可能因销售者的违约行为受到损害,也可能因产品缺陷而受到人身或财产的侵权损害。无论是违约损害还是侵权损害,在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都有权要求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柜台出租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本案中,浙公司在租赁期满后已撤柜。因此,对于浙公司向刘某承担的返还货款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刘某有权要求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某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浙公司追偿。
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江门市蓬江区某装饰设计中心、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张某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消费者协会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通过司法裁判明晰了经营者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安全保障责任,为数字经济时代规范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构建全链条数据安全防护机制提供了司法范本。以司法能动性回应社会关切,既强化经营者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引导行业以技术向善理念优化服务,又以法治方式捍卫公民人格尊严与信息权益,为构建安全可信、公平有序的消费生态注入法治能量,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法治、诚信友善的精神内核。
江门市某装饰设计中心(以下简称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江门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股东伍某、谭某以及张某、谢某、江某等人为招揽拓展生意,违法购买、出售或交换、提供众多公民个人信息,从中获利,并在非法获取前述信息后,通过打电话、加微信等方式向消费者宣传、推广业务,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安宁。聂某等人已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刑罚。原告某省消费者委员会认为,被告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非法获取、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法院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赔偿消费者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以及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审理法院判令:一、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50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某装饰设计中心(经营者聂某)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5000元。审理法院判令:一、某工程公司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二、某工程公司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三、某工程公司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10000元。审理法院判令:一、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消费者损失17690元、3950元、1500元,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二、张某、谢某、江某删除所有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三、张某、谢某、江某在《南方日报》A叠普通版发表经本院认可的赔礼道歉声明;四、张某、谢某、江某分别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支付律师费3822.50元、853.50元、3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法》的规定,公民(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通过购买、出售等方式非法使用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又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侵扰消费者的私人生活安宁,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保护权和隐私权,其非法使用的公民(消费者)个人信息涉及人数众多,侵扰指向对象具有不特定性,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应赔偿消费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同时,因其行为侵扰了消费者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了消费者精神上的困扰,应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故判决某装饰设计中心、某工程公司、张某等向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赔偿损失,删除其非法持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资料,并在省级媒体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赔偿款由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上缴国库。
李某诉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垄断协议纠纷案
典型意义:本案通过司法裁判明晰反垄断法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边界,为市场主体划定了合法经营红线,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该判决明确禁止经营者通过垄断协议限制消费者选择权、抬高市场价格等行为,引导企业构建合规化、规范化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市场监管体系与社会消费维权网络的高效衔接。该案不仅强化了反垄断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实践效能,更通过司法规制引导企业践行诚信经营准则,有效遏制市场垄断乱象,为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提供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了法治维护市场正义、促进社会诚信、护航消费安全的核心价值,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化、文明化发展进程。
李某诉称:李某发现湖南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长沙某商贸连锁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在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南车站(以下简称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每瓶3元的价格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而在长沙市内贺龙体育商圈周边以及距离长沙南站较近的住宅小区开设的超市所出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为每瓶2元。李某认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利用垄断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饮用水消费市场的优势,相互串通抬高价格,违反了2008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故请求判令:一、湖南某公司向李某返还1元;二、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赔偿李某3017元;三、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在《长沙晚报》第一版显著位置和长沙南站所有进出站口醒目位置,对在二层候车厅市场区域内,针对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商品实施价格垄断和操纵价格的行为发布公开道歉;四、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辩称: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均来自不同地区,独立经营,并无结成利益联合体的意向,没有在价格方面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也不存在其他协同行为,未损害旅客的消费者权益。长沙南站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销售价格一致,属于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发生作用的结果,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所售商品明码标价,消费者有选择消费的自由。李某对相关市场界定错误,怡宝牌饮用纯净水并非垄断行为中的商品范围,长沙南站并非垄断行为中的地域范围。长沙南站有免费的饮用水提供,李某自行购买矿泉水,属于自愿消费。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购买了2018年8月29日8点23分长沙南站至凯里南站的G2115火车票,并于当日进入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后,分别在湖南某公司等店铺以3元的价格购买了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1瓶。2018年9月1日,李某又在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以外的湖南某公司等门店以2元的价格购买了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1瓶。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区域共设有6处免费饮水处,供应的为开水。长沙南站未禁止乘客携带饮用水进入,且进入二层候车厅后,可依照铁路安检规则自由出入。
法院判令: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李某以一审法院对意思联络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错误加重李某举证责任,使得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逃避了应有的举证义务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的固定价格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横向垄断协议需要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第一,协议的主体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第二,协议内容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明文规定的形式要求;第三,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者效果。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其他协同行为”属于垄断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没有订立书面或口头协议或者决定,但是相互进行了沟通,心照不宣地实施了协同一致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第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协调一致性;第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第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第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的协调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原告应当对前三项要素提供初步证据。
本案中,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均系在长沙南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且均销售涉案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彼此之间具有竞争关系,属于反垄断法上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实施了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有协调一致的市场行为根据李某提交的其在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处购买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均为每瓶3元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销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具有一致性。
首先,反垄断法并不禁止经营者根据市场和竞争状况独立作出的市场行为,包括跟随、仿效其他竞争者而采取的相同市场行为。其次,经营者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相同区域内经营者可能彼此了解相同产品的定价,这是价格公开透明所可能产生的正常结果。再次,由于本案所涉及的矿泉水商品属于大众消费品,普通消费者对于商品定价是否合理均有普遍认知。因此,在本案现有证据的情况下,仅仅基于相同矿泉水在特定狭窄区域内不同经营者间定价相同,难以推定经营者之间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关于本案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虽然认定经营者是否达成横向垄断协议时,通常并不需要对相关市场进行清晰、精准的界定,但是对于其他协同行为的认定,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市场变化等情况,对于认定被诉经营者所处的市场区域、相关商品的同质性、被诉经营者相互之间价格的透明性等基础事实,进而准确判断被诉经营者之间的一致行为系基于独立定价,还是基于通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从而对相关市场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实质影响,具有积极意义。本案中,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长沙南站内饮用纯净水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竞争状况和市场变化等情况。同时,考虑到同一品牌及规格的矿泉水商品的一致性、被诉经营者所处的狭窄区域及价格较为透明、经营者数量的有限性等因素,应当认定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排除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各自独立定价的可能性。
综上所述,李某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实施了反垄断法禁止的协同行为。
此外,关于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是否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是否损害了李某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垄断法均系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法律,立法目的主要在于对消费者提供特殊保护。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市场竞争机制,有效配置资源,保护和促进竞争。反垄断法虽然不排除对消费者直接和具体的保护,但其目的侧重于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从而最终使消费者获得福利。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着眼于竞争行为是否损害了保障消费者福利的竞争机制,既不以某一行为是否为消费者满意作为判断标准,也不刻意保护某一具体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如果个别消费者认为因经营者销售相关商品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损害了其消费者权益,原则上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中,李某认为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将长沙南站二层候车厅所售555ml怡宝饮用纯净水价格确定为每瓶3元违反价格法相关规定,损害了其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本案系垄断纠纷,湖南某公司等五被诉经营者是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本案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性,不再予以评述。
典型意义:对网络代练服务风险分配的司法认定标准给予权威指引,有利于推动游戏服务行业建立权责明晰、风险可控的交易规则体系,强化经营者告知义务与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有效平衡,切实维护网络服务市场契约精神与公共利益的双向统一,更有利于彰显司法对数字经济新业态的规范引领价值,促进形成诚信有序、理性自治的互联网法治生态。
原告王某诉称:2021年12月10日,王某在被告吉安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从下单截止至2021年12月23日的十天时间内,某网络公司没有按规定时间完成代练服务要求,并且在代练服务期间多次使王某的账号出现异常问题,后因代练人员非法使用英雄联盟官方禁止的外挂皮肤插件,导致王某该游戏账号以及名下所有大区账号全部被封禁三年,造成巨大损失。王某与某网络公司网游专营店工作人员多次沟通,但没有得到解决。王某以其属于消费者,某网络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网络公司赔偿王某3000元。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一致,某网络公司已完成全额退款,该笔服务订单已完结,王某诉请3000元赔偿毫无依据。且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多次提醒买家代练风险,王某未提出异议并回复称核对无误,应自行承担账号被封的后果。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于2021年12月10日在某网络公司淘宝店购买了英雄联盟游戏代练服务,约定由某网络公司为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代练升级,代练费为100元。在交易过程中,某网络公司淘宝网店店员三次向王某发送提示信息,提示“代练有小几率官方检测封停”,王某回复“核对”、“无误”。王某向某网络公司支付代练费100元后,将游戏账号、登录密码提供给某网络公司。某网络公司将该代练业务发送至“代练通”平台,由代练员接单为王某游戏代练,并告知代练员游戏账号、登录密码。2021年12月22日,王某英雄联盟游戏账号被腾讯公司全区封号,处罚时长为1905天。为此,王某、某网络公司进行协商,某网络公司将代练费全额退还给王某。另查明,《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6款有禁止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规定,王某自认其查询、阅读了该规定。
法院判令: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二是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某网络公司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是否对其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王某应该就游戏账号被封禁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但根据查明事实,王某游戏账号被封禁,其后果为在封禁期间内不能使用该账号玩游戏,王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同时,王某自认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仍然存在,也不存在使用期限问题,未产生损失。因此,王某不能举证证明游戏账号被封禁给其造成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明知代练会被封号的玩家无权以消费者身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根据《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2.6条款的内容来看,该协议已明确告知不得将游戏账号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包括代打代练等。而且在注册时,要阅读协议内容并点击接受才可以进行下一步操作,并最终完成账号的注册。王某注册数个账号,其对此禁止内容以及相关后果也是知晓,在本案中其也自认某网络公司淘宝店店员已多次发出提醒,且也在腾讯公司官方网站查询了相关规定。王某在完全了解、知晓代打代练会面临封号处罚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代打代练,并最终被封禁,王某本身就存在过错。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正当权益,非法及不正当权益自然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对代打代练行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由此产生的账号被封禁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无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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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一”劳动节和“五四”青年节双节期间,湖北十堰联通在张湾营业厅举办了“联...
在“五一”劳动节和“五四”青年节双节期间,湖北十堰联通在张湾营业厅举办了“联通客户日”活动。本次活动以“服务暖民心”为主题,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开展差异化服务,充分展现了联通公司的社会责任担当和优质服务形象。
清晨的营业厅迎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身着橙色工作服的环卫工阿姨。在营业厅特别开设的“银龄课堂”里,资深营业员用亲切的当地方言,结合真实案例,为阿姨们详细剖析了“冒充公检法”“保健品推销”“中奖诈骗”等常见电信诈骗手法。图文并茂的宣传手册配合生动讲解,让防诈知识变得通俗易懂。
“原来这些电话都是骗人的啊!”环卫李阿姨恍然大悟,“上次就有人说我医保卡异常,差点上当。”活动现场手把手教阿姨使用微信、字体调节、话费查询等手机操作技巧,还帮助阿姨清理手机内存、开启骚扰拦截功能,让智能生活更简单。
下午的活动则聚焦年轻群体,营业厅变身“智慧家庭体验馆”。在营业员的引导下,年轻用户们亲身体验了“联通超清”的4K超高清画质和千人千面推荐功能,感受“联通看家”的智能门铃、摄像头等安防黑科技。
“没想到现在的家庭宽带能带来这么多惊喜!”00后的张女士对联通智家产品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活动现场还推出青年专属优惠,活动包括活动包括游戏礼包、视频会员礼包、联通PLUS会员礼包等,受到热烈欢迎。
十堰联通通过这种“科技+温度”的服务模式,不仅拉近了企业与用户的距离,更彰显了联通“客户为本”的服务宗旨。未来,十堰联通将持续深化“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网络和技术优势,推出更多惠民便民创新举措,让数字化转型成果真正惠及每一个群体,为建设数字中国贡献联通智慧与力量。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
2月22日,相某某等10名老年团旅游者与某甲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约定采用拼团方式拼至某乙旅行社成团,旅游服务实际由某乙旅行社提供。2月25日,景区山上路面及台阶有积雪,某乙旅行社组织老年团上山游览,相某某在经缆车上山后自行游览期间,因地面有积雪,滑倒摔伤。
在此期间,两旅行社未安排相某某就医治疗。直至相某某回当地后,到医院进行治疗。相某某主张,两家旅行社未能在出行前告知天气、所需物品及相关注意事项,在旅行过程中,不顾天气及道路状况,让已有65岁的相某某爬山,导致其摔倒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某甲旅行社为旅游经营者,某乙旅行社为地接社即旅游辅助服务者,协助履行合同义务。相某某的旅程均由某乙旅行社实际安排、服务。
两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组织65岁以上老年人参加爬山等旅游项目,危险性较高,风险较大,理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警示义务,但是在景区处于冬季且山上有积雪的情况下仍然组织老年人爬山,在相某某告知导游在山上摔伤后,未第一时间安排救治,存在过错,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某甲旅行社、某乙旅行社共同承担40%的赔偿责任。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我国老年人群日益成为重要的消费力量,旅游逐渐成为老年人的主要休闲娱乐方式之一。
“为长者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在组织老年人旅行中应结合老年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情况等特点,合理安排旅程,对旅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应有预见性,全面履行告知、提醒、注意等义务,对老年人的人身、财产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安全。
魏某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推出活动“充值多少到账多少、充值越多享受折扣越大”,吸引广大顾客进店充值。消费者钟某某家住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附近,被魏某推出的活动吸引到店办理会员并多次进行充值。
后该美容美发店停业,钟某某会员账号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经营者魏某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店铺继续消费,但另一店铺距离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较远。钟某某以另一店铺离其居住地较远、消费不便为由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金额,魏某予以拒绝。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为钟某某提供美容美发服务,钟某某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
现魏某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关闭,钟某某无法继续在原店铺处接受服务,魏某虽告知钟某某可继续在另一店铺进行消费,但钟某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且地点较远,魏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服务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了钟某某消费的便利,魏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钟某某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预付的资金通常用于未来的服务或商品购买,如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本案中,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闭店,其虽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家门店消费,但是另一家门店距离原店址较远,给钟某某造成消费不便,影响消费体验和最初充值消费便利的初心。故魏某作为经营者应负有将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返还给消费者的义务。
本案有益于规范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交易行为,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营造公平、公正、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同时也警醒消费者理性购买购物卡,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维权。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某教育培训机构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正常提供教培服务,但未告知已交预付款的家长,预付资金也未退还,涉及人数众多,遂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经过调查发现,2021至2022年期间,12345热线涉预付卡的投诉数量多,主要涉及教育培训、美容美发等领域。因预付资金未纳入“实质性”监管、发卡准入门槛低、行政监管措施有限等原因,导致消费限制多、退款难、商家跑路等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时有发生。
经开区人民检察院向相关主管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集中答复并处置已有预付消费投诉,推动辖区71家教培机构完成登记备案,并按要求进入管理平台,通过监管平台收取教培费用。同时,经开区人民检察院还研发商业预付卡数字监督模型,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与企业异常经营名录、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碰撞比对,识别出可能违规发行预付卡的监督线条,同步移送主管部门处置。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实惠。但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全链条监管,共同推动预付消费行业治理,以生动的检察实践进一步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案例四: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王某路等人妨害药品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至2022年7月,王某路等3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既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医学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将醋酸、氨茶碱等西药与甘草粉混合,虚假宣称可治疗哮喘、老慢支等疾病,以祖传秘方、纯中药粉的名义,通过网上发帖、朋友圈、群聊等方式对外销售,案涉全国十余个省份,构成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2023年8月,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刑事案件中,发现王某路等人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邀请专家对案涉药品危害性进行论证。专家认为该药物中使用处方类、激素类西药,随意使用损害人体健康,长期使用会产生耐药性,影响后续治疗。
2023年12月15日,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路等3人承担其销售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36.42万元并赔礼道歉,得到法院判决全部支持。
违法行为人利用消费者对中医的信任,未经药品生产经营相关批准许可,私自将西药包装成中药,以“秘方咳喘粉”名义借助网络营销获取客源,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销售数量大、涉及区域广,严重妨害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损害众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
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准确提出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网络非法营销药品的行为,保护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清江浦区消保委秘书处接到山西张女士电线月在小红书平台上浏览时看到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医疗美容机构美容技术宣传视频,随后添加工作人员微信进行交流,且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
在工作人员宣传鼓动下,张女士前往该美容机构,实际需要费用竟高达26000元,张女士称费用不足,工作人员反复劝诱称可网贷支付,在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最终网贷15000元,共付26000元,接受面部筋膜提升和吸脂美容手术。
回家后,张女士颧骨吸脂效果全无,下颌骨出现两个坑,和美容机构工作人员多次联系要求修复和退费,均称是正常现象,无需修复,最后以美容师离职为由,拒绝退费,协商无果,遂投诉到消保委。
接到投诉后,清江浦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该美容机构进行调查,经查,该美容机构存在在小红书上宣传的医美服务效果及费用与实际的医美服务效果和费用明显不符的问题。刚开始店方辩称投诉人交钱不是给公司的,是交给员工个人的,该员工已离职,不好退费。
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反复沟通调解,宣讲《消法》相关规定,最终美容机构同意免费为张女士进行面部修复,并退还消费者张女士60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消费者表示满意并感谢。
本案中美容机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同时《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美容机构宣传整个手术费用仅需12000元,术后不会有缺陷与实际情况不符,美容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近年来,国内医美消费快速增长,但医美行业从业者“鱼龙混杂”,暗藏消费风险和陷阱。
1、理性对待宣传,避免落入陷阱。消费者要擦亮双眼,学会辨别,避免落入虚假违法广告陷阱。
2、核查医疗资质,拒绝黑产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具备卫健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服务。
3、了解风险和适应症,谨慎做出决定。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性和一定的风险性,消费者不要盲从、跟风、攀比,要始终把自身安全放在第一位。谨慎选择,切勿过于追求美丽而忽视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4、索要正规付款凭证,正确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要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在医美服务过程中,应主动索要相关诊疗记录、正规付款凭证、服务合同等相关材料。如发生争议,及时与医美机构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近日,消费者王某打电话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消保委秘书处投诉,称其于2024年1月18日在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电动轿车,随车信息清单标明充电完成续航里程为401公里。
而实际首次使用新车续航仅约200公里,且使用随车的充电器整晚只充进44%电量,销售员称使用固定充电桩会好很多,于是按销售员说的将车留在4S店,使用固定充电桩充满电后,续航还是未到200公里。
之后三次使用固定充电桩充电完成后,续航仍不足200公里。王某于2024年2月2日向4S店提出退车,但4S店不予处理,遂来电请求消保委协调退车。
经济开发区消保委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经核查,确认消费者反映的该4S店销售员宣传电动轿车续航里程401公里与实际不符,事实存在,提出的退换车辆诉求合理,消保委应当予以支持。
消保委随即约谈该汽车4S店负责人,刚开始4S店辩称,电动轿车是从厂家购进的,随车资料都有,不好退车。经多次沟通调解,反复宣讲《消法》《汽车三包》等有关规定,强调了必须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场。
最后,4S店认识到问题严重性,积极和厂家沟通,说明实际存在的问题,最终同意退车,达成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近年来,消费者和汽车4S店因质量或服务纠纷频发,投诉占比较高,但能够按退车处理的案例微乎其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本案中,消费者投诉的电动轿车随车信息及销售员宣传时都承诺一次充电续航里程约401公里,而实际仅为200公里左右,宣传的商品质量状况与事实不符,存在明显夸大宣传的情形。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目前,很多汽车4S店经营困难,投诉多,处理难,淮安市消保委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这样大件商品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选择正规汽车经销商:购车时应选择品牌口碑好、技术成熟、售后服务网点多、规模大的销售企业。
2、仔细审阅购车合同:在合同中应注明车型、颜色、配置及车辆出厂时间要求,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要轻信销售人员口头介绍和承诺,将可能存在争议的事项及时在购车合同中提出。
3、检查车辆证件和配置:提车时要注意查看证件是否齐全,包括购车发票、合格证、三包证明等。
4、谨慎选择、理性消费:避免盲目追求低价或优惠活动,注意识别“饥饿营销”手段,如加价提车、买车搭保险、买车搭装潢等营销陷阱。
5、冷静处置,依。遇到消费纠纷时,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拨打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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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
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为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提高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关注和重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选取六件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及时确定监护人,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当监护。监护人的监护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通过依法适用确定监护人等制度,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一中,人民法院在党委领导下,积极与公安机关、民政局、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依法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解决其报名考试的难题。
第二,强化监护人职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案例二中,父亲将未成年子女的款项作为首付款购买房屋,但未按照约定登记在子女名下,侵害了子女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父亲向子女返还财产。案例三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将5岁的幼子多次故意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遗弃罪,并判处相应刑罚。
第三,积极开展延伸工作,促进矛盾实质化解。延伸工作是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特色,更是贯彻执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优化延伸工作举措,全方位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四中,人民法院在尊重未成年人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监护能力评估、社会观护、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妥善化解抚养纠纷。
第四,多措并举,破解抚养、探望执行难题。由于涉及人身和行为,抚养、探望等案件的执行往往是实践难点。案例五中,人民法院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社工协助,帮助当事人顺利实现探望。案例六中,人民法院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实施执行预惩戒措施,同时审执联动,做好释法明理,最终审执两案均得以妥善处理,对同类案件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依法确定监护人 助力弃婴实现升学梦想郑某某申请确定监护人案
王小某出生后不久被遗弃,后被郑某某捡拾并抚养长大。郑某某夫妇曾报警求助,经公安机关多方查找,未能找到王小某的亲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身份信息。王小某就读于某校初中二年级,即将面临中考,但因亲生父母信息不明,考试报名遭遇阻碍。为此,郑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
审理法院认为,王小某的生父母不详,申请人郑某某有意愿也有能力抚养王小某,王小某本人也愿意继续与郑某某一家人生活。经属地政府、居委会及民政部门对郑某某进行调查评估,王小某继续由郑某某养育,有利于王小某的健康成长。人民法院遂判决确定郑某某为王小某的监护人。后王小某顺利报名中考。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助力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全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案中,在党委领导下,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属地政府等多部门沟通协调研究解决方案,及时依法为未成年人确定监护人,切实解决了未成年人遇到的实际困难,是“六大保护”融合发力、共同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生动体现。
案例二:侵害子女财产权益 父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丁小某诉丁某、汪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赵某与丁某离婚,儿子丁小某随丁某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协议约定赵某给付丁小某生活费70万元,同时约定该70万元及丁小某从长辈处受赠的13.8万元应作为丁小某购买某房产的产权份额,由丁某代处理买房事宜并在房产证上登记丁小某名字及份额。后赵某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了生活费70万元。
同年7月9日,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首付款83.8万元,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同年7月12日,丁某与汪某登记结婚,并将案涉房产登记至丁某、汪某名下,载明共同共有。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房屋首付款83.8万元来源于赵某给付丁小某的生活费以及丁小某受赠的财产。该83.8万元应认定为丁小某的财产。丁某作为直接抚养丁小某的监护人,在购置房产时,未按离婚协议约定登记丁小某名字及所占有的份额,侵犯了丁小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案涉房产现登记在丁某和汪某名下,双方获得相应利益,应当承担返还款项责任。遂判决丁某、汪某给付丁小某83.8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拥有的财产种类愈加丰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之一。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监护人时亦应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对于厘清监护人的职责,明确未成年子女财产的归属及权益被损害的判断标准具有指导意义,对于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具有重大导向作用。
案例三:遗弃未成年子女 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借口,故意将刘小某弃置在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场所,经民警、老师等多次训诫、规劝未果,导致刘小某无人照顾,其中多次由民警安排人员代为照料。其中,2019年5月,刘某某将刘小某遗弃,民警接警后将刘小某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因此被处以治安拘留六日。但刘某某不思悔改,又于同年9月6日再次故意不接刘小某放学,并不听规劝,致使刘小某被民警接至派出所生活多日。刘某某多次实施遗弃,每次持续时间从1日至10日不等,致使刘小某无法得到妥善照料共计30余日。同年9月11日,刘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刑事拘留。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刘某某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是刘某某在近两年时间内,多次将年仅六七岁、生活不能自理的幼子,弃置于幼儿园、学校、地铁站等处,拒不照顾,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特别是在民警、老师多次训诫、规劝以及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后,仍继续实施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刘小某的身心健康,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的,负有直接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抚养照顾未成年子女。即使存在其他家庭矛盾或者个人私事,也不能逃避抚养照顾义务。遗弃未成年子女绝不是简单的家庭私事、琐事。父母拒绝履行法定抚养义务的,应依据遗弃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情节恶劣的,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法律从严惩处恶意弃养,确保幼有所养,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四:评估监护能力 加强融合保护佟某诉伍某抚养纠纷案
佟某与伍某原系夫妻,2010年生一子伍小某。2013年,双方离婚,伍小某由伍某直接抚养。后因伍某管教方式不当等,伍小某自2024年开始与佟某共同生活至今。因对伍小某由谁直接抚养产生争议,佟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变更伍小某由其直接抚养。经查,伍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佟某亦接受过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经单独征询伍小某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佟某生活。后审理法院委托社工机构对佟某的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就抚养条件进行家事调查,并对伍小某开展社会观护,得出佟某具备合格的监护能力的结论。最终判决伍小某由佟某直接抚养。
考虑到佟某此前接受过行政处罚的事实,为确保其可以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审理法院在作出判决的同时,向佟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提交具体《抚养方案》并作出《未成年子女抚养承诺书》。同时,根据伍小某面临中考的实际情况,审理法院还帮助伍小某进行学业规划。案结后,当事人向审理法院寄送感谢信。
父母双方均有过错的抚养纠纷案件,对当事人监护能力的判断系审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创新监护能力评估、家庭教育指导和社会观护相结合的保护路径,采取多种举措加强对直接抚养一方监护能力、抚养条件等情况的审查评估和衡量判断,确保判决建立在充足的事实证据之上。同时强化家庭教育指导,注重加强融合保护,促推监护人提升监护意识和监护能力。
案例五:引入社会力量 破解探望难题胡某与杨某探望权纠纷案
胡某与杨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胡小某。后胡某与杨某离婚,约定5岁的胡小某随胡某共同生活,杨某可在每周五探望胡小某。离婚后,双方就探望事宜屡次发生分歧,杨某曾为此申请强制执行。后在某次探望时杨某和胡小某之间发生了不快,父女之间产生隔阂。现胡某认为杨某的行为不利于胡小某成长,且胡小某对杨某的探望持排斥态度,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杨某的探望方式为每月探望一次。
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和胡小某之间产生隔阂,致使探望受阻,单纯通过探望权判决难以达到实质性化解矛盾的目的,故在诉讼中聘请社工在探望基地协助杨某对胡小某进行探望,并对杨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该次探望后,胡某与杨某达成了新的探望协议,审理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后经回访了解,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有所缓和,探望依协议约定顺利开展。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方的妥善探望,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但实践中探望权的行使往往因双方矛盾受到阻碍。本案人民法院借助社工、心理咨询师等社会力量,通过协助探望的做法,既尊重了未成年人的意愿,又保障了探望权的顺利行使。通过“协助探望-调解-回访”模式,化解了家庭成员间多年来因探望引起的矛盾,对切实化解“探望难”问题有示范性的作用。
案例六:刚柔并济 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年,出生后主要跟随胡某生活,交由胡某抚养更有利于成长,遂判决胡某与徐某分居期间徐小某由胡某抚养。判决生效后,徐某未依判送交徐小某,胡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徐某经法院通知仍不主动履行义务,并将徐小某藏匿至亲戚家,且频繁更换居住地,抗拒执行。人民法院向徐某发出《预罚款通知书》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告知若7日内未主动履行义务,将对其处以1万元罚款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间,胡某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徐某离婚,徐某亦不配合审判工作。后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审判部门联动开展工作,多次电话连线、见面约谈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明理,向徐某宣讲因父母抢夺子女等对子女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后徐某主动将徐小某移交给胡某,离婚纠纷案件也调解结案。
抚养权执行属于行为类执行案件,不可代替履行,且涉及未成年子女人身权益保护。如果直接对一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是否造成负面影响等因素,实践中执行工作难度较大。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手段,刚柔并济,一方面通过预拘留、预罚款等执行预惩戒措施,敦促被执行人主动沟通、主动履行;另一方面,执行部门和审判部门联动,做好释法明理、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最终促成审执两案均妥善了结,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示范作用。
经济日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李万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
经济日报北京6月6日讯(记者李万祥)“世界海洋日”“全国海洋宣传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6日发布2024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在化解国际海事纠纷、维护海上航运秩序、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
这批年度典型案例共6件,包括:英国某银行与土耳其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某贸易公司与某运输代理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中山某服务部诉某航道局、香港某工程公司其他海商纠纷案,某石油公司、某甲保险公司与海南某船务公司、某乙保险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甄某某等11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郝某某等88人诉某船务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